劉國強自始至終沒有承認強奸王玲,他拒絕在逮捕證上簽名,還在逮捕證下方寫道:“我沒有觸犯刑法,更談不上強奸!”
記者在這起“強奸案”的案卷中找到了王玲的控告信,和警方拍攝的物證圖片,有劉國強的手槍、王玲的褲子、文化宮的石凳等。
“這些證據(jù)沒有一樣可以證明劉國強強奸了王玲。”河南教育學院法律系講師王子喜說。
王子喜在一年前接觸到了劉國強的案子,他說“當年雖然沿用的是老刑法,但對強奸案的認定與現(xiàn)在的新刑法變化不大,就是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之發(fā)生性關系,但通過案卷,一是找不到劉國強強奸王玲的證據(jù),二是劉國強自始至終沒有承認強奸,三是沒有證人證言和現(xiàn)場勘驗。”
案卷中,王子喜還發(fā)現(xiàn)了一份“匯報案件記錄”,時間是1982年9月28日9時,地點是市政法領導小組會議室,參加者中有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市公安局局長、市法院院長等。記錄的最后寫道:劉國強持槍強奸一案,匯報以后,黨組研究認為,證據(jù)確鑿,已構成強奸罪,應立即提請批捕。
接連多日,記者在平頂山采訪,找到了這起強奸案的多名相關者。
63歲的胡國臣因患病已言語不清,他向記者比劃著說:“沒證據(jù),啥證據(jù)沒有就判了,劉國強虧得很。”
當年的新華公安分局預審股股長孫耀堂,退休后隱居在魯山縣倉頭鄉(xiāng)深山中,8月23日,記者幾經努力找到了他。孫耀堂當年負責預審這起案子,他稱,是沒啥證據(jù),控告者王玲因為褲頭已經洗過,送到北京也沒檢測出任何東西,“主要是上頭已經定了,所以這個案子我們當時審也是走走過場”。
當年的新華公安分局局長,如今早已退休在家的李天成,8月24日見到劉國強時稱:“為你這事我當時還向市局寫過檢查。”
李天成說:“當時公安隊伍對作風問題管得特別嚴,但你一個刑警黑燈瞎火把人家一個女孩帶出去幾個小時咋說也不正常,當時輕判五年就是考慮到沒證據(jù),再加上后來那個女的也站出來說她沒被強奸。”
李天成稱,到現(xiàn)在他還記得1984年王玲到他辦公室“翻案”時的情景,他氣得拍著桌子大惱:“既然沒強奸你,你為啥誣告劉國強,你趕緊到法院去給人家糾錯去。”
“被強奸者”趕到監(jiān)獄向犯人道歉
1984年,受害者王玲自稱經受不了“內心的煎熬”,站出來向有關部門反映“誣告劉國強”的經過。
此時,劉國強已在獄中改造近兩年。
王玲在這份抬頭為“尊敬的市各級政府”的信件中寫道:“我在無奈的情況下,錯告了劉國強……我愿向政府檢查,并向劉同志賠禮。”
王玲稱,那一夜過后,她在女同事家睡到上午8點多,去電影院找鑰匙,見到男友張興,就說了發(fā)生的事。
“可他(張興)說:你一夜沒回家,肯定沒干好事,你去告他強奸你了。我不去,他就在大街上打我,把我打得順口流血……在他的暴力和逼迫下,我出于無奈,才同他一起到了公安局。”
“去前他一遍遍地交代,叫我如何如何說。結果到了公安局,我哭得說不成話,公安局的同志就說,你們回去寫份材料吧。張興就拉我到他住的地方,逼著我寫材料。我不寫,他說你白天到公安局說了,現(xiàn)在改口也晚了。我借口頭疼不寫,他就根據(jù)我的口述,捏造了假材料讓我抄,我說沒有的事我不抄,他就用皮帶抽我。”
“后來他看來硬的不行,就對我說,你抄吧,寫出來后我也不會以此為借口拋棄你的,如果你不抄,我決不饒你,讓你一輩子不得安生。在他的誘騙威逼下,我違心地抄寫了那份喪盡天良的假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