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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年前,劉國強還是平頂山市新華公安分局的一名刑警。命運轉(zhuǎn)折于送一個陌生姑娘回家的夜晚,劉國強第二天被控強奸,隨即鋃鐺入獄,雖然他堅稱冤枉,仍被判刑5年。
兩年后,“被強奸者”向有關(guān)部門寫信,替劉國強翻案并當(dāng)面向其道歉。劉國強以為事情有了轉(zhuǎn)機,熬到出獄后也未停止申訴,但奔波20年,仍未洗掉強奸犯之名。
“我沒有強奸她,我只想在有生之年證明自己的清白。”這成為一個56歲老人活著的全部意義。
改變命運的一夜
那一夜,已婚刑警劉國強的命運被徹底改變了。
1982年7月4日晚,平頂山市新華公安分局刑警劉國強與兩名同事宋海龍、胡國臣下班后一起喝酒,其間接到分局指令,須迅速趕到分局“集中行動”。
喝多了的劉國強被另兩名警察安排先回家休息,他們倆去分局。但劉國強隨后腰別手槍,騎自行車到了他分管的火車站。“別人都去行動了,我在家明顯不合適。”劉國強回憶稱。
第二天凌晨1時50分許,他發(fā)現(xiàn)火車站黑暗處有人影在晃動。劉國強稱,那段時間火車站曾頻發(fā)“色誘”案件。
黑暗中的人是19歲姑娘王玲(化名),她在接受劉國強詢問時,一會兒自稱從外地坐火車剛回來,一會兒又說在等哥哥。劉國強決定將她帶回分局,其間,火車站派出所民警也到過現(xiàn)場。
王玲起初不愿跟劉國強走,其后又稱是在等回火車站職工宿舍推自行車的男友張興(化名),兩人當(dāng)晚看電影后都丟失了各自住處的鑰匙,原打算讓男友借車送其回父母處。
此時,離劉國強見到王玲已一個多小時,因遲遲不見王玲男友,劉國強決定送王玲回家。“我主要是考慮到她一人回家不安全。”劉國強稱,他掏出了手槍來證明自己的警察身份。
凌晨3時許,劉國強騎車帶著王玲離開火車站。行至湛河公園時,劉國強稱要帶著王玲“進去巡邏”。
“當(dāng)時湛河公園很亂,經(jīng)常發(fā)生搶劫情侶案件,我?guī)еM去巡邏更方便。”劉國強這樣解釋他當(dāng)時的想法。
劉國強稱,因為酒后胃疼,他在公園里吐了很久,想讓王玲騎自行車先走,第二天再把車送回來,但王玲想讓劉國強送她回去。
“她說回去太晚了怕父母打罵,我倆從公園出來后,又走到文化宮里坐到凌晨5點多,那時候都有人跑步了,她讓我把她送到她的女同事家里。我倆談了很多,我確實說過想和她處朋友的話,還開玩笑說‘讓親一下’,但她說‘去你的’就到一邊兒去了,我連手都沒碰她一下。”劉國強說。
當(dāng)天下午,劉國強去了王玲的工作單位,“想證實一下她到底是不是在那兒上班”,但他沒能見到王玲,因為王玲已經(jīng)去市公安局報案了。
在王玲的控告信中,除劉國強送她回家的內(nèi)容與劉所述基本一致以外,多出了一段描述劉國強強奸她的細(xì)節(jié):“他說想和我處朋友,還說要親我一下,我沒讓。在文化宮北門旁邊的樹林里,我倆剛坐到一個石凳上,(我)就被他一把拉了過去,摁倒在石凳的南邊強奸了。到凌晨5點多的時候,文化宮里都有人跑步了,我讓他把我送到一個女同事家里,女同事的妹妹起早要去上班,我先把褲頭洗了,然后到她妹的床上睡了。”
沒有證據(jù)的強奸案?
當(dāng)晚,劉國強得到了市公安局領(lǐng)導(dǎo)的“破格”召見,也就是從那時起,劉國強知道自己被王玲告了。
在走完了拘留、逮捕等一系列程序后,1982年12月31日,劉國強被新華區(q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