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筆記本電腦在托運途中被人冒領(lǐng)。記者昨日獲悉,海淀法院判決貨運公司賠償失主3.6萬元。
原告劉先生訴稱,2012年7月30日,他與一貨運公司簽訂委托代理合同,委托貨運公司將7件筆記本電腦(每件內(nèi)裝兩臺)運往山東濟南。在將筆記本電腦交付貨運公司后,因聯(lián)系不上買方,劉先生于2010年8月2日電話通知貨運公司濟南分部,要求該公司不要放貨,并將該批筆記本運返北京。后來,貨運公司告訴他已將電腦返京。
劉先生提貨時才發(fā)現(xiàn)不是自己發(fā)的那批貨。與貨運公司協(xié)商賠償不成,劉先生便將貨運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自己電腦價款7.2萬元。
貨運公司則辯稱,在接到劉先生通知不讓放貨前,曾接到自稱劉先生公司的人的電話要求放貨。貨物確實丟了,且已報案了,但一直沒有破案。另外,該公司要求承運的貨物做貴重物品聲明,但劉先生并沒聲明該貨物為貴重物品,也沒交保價費,所以不同意劉先生的訴訟請求。
海淀法院審理認為,貨運公司出具的運單具有運輸合同的主要條款,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屬有效民事合同。作為承運人,貨運公司應將貨物交付收貨人,承運貨物丟失,貨運公司違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關(guān)于托運人是否上保險及保價,應由其自行決定,承運人無權(quán)提出強制性要求。貨運公司送貨時未核實收貨人身份信息,導致貨物被冒領(lǐng),對貨物的丟失存重大過錯,故應賠償劉先生的損失。但是,劉先生沒證據(jù)證明其電腦價值,在訴訟中提供的出庫單也由其單方自行制作,故不能作為證明貨物價值的唯一依據(jù)。因此,海淀法院酌定判令貨運公司賠償劉先生3.6萬元。
宣判后,貨運公司主動向劉先生賠付了相應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