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合議庭:拆遷補償屬職工
信訪途徑走不通,鑄管廠職工便寄望于法律訴訟。
2009年12月30日,馬廣彬等職工代表向濉溪縣人民法院提交起訴書,要求明確鑄管廠財產所有權,并訴請確認濉溪鎮(zhèn)政府與城投公司之間的拆遷補償協議無效。
濉溪縣法院收到起訴狀后,并未立案,而是答應協調處理。多次協調未果后,2010年9月13日,濉溪縣法院就此事進行聽證。
(2010)濉法信字第019號《聽證報告》上,記錄了此次聽證的過程。
在此過程中,濉溪鎮(zhèn)政府再次拋出新觀點:鑄管廠不屬于城鎮(zhèn)集體所有制企業(yè),而屬于鄉(xiāng)村集體所有制企業(yè),其財產屬于全體農民所有;濉溪鎮(zhèn)政府作為原濉溪鑄管廠的所有人有權代表企業(yè)簽訂拆遷補償協議;企業(yè)職工無權要求分割、占有鑄管廠財產。
拆遷方濉溪縣城投公司代理人則表示,公司是按照政府安排簽訂的拆遷補償協議,對其他問題不知情。
對于濉溪鎮(zhèn)政府的說法,濉溪縣法院合議庭認為,原濉溪縣鑄管廠是以城鎮(zhèn)居民為主,有組織的自愿聯合,共同投資、共同勞動、按勞分配的城鎮(zhèn)集體經濟組織。該企業(yè)坐落在城鎮(zhèn),而不是鄉(xiāng)村。因此,鑄管廠是城鎮(zhèn)集體所有制企業(yè),該廠的資產來源主要是本企業(yè)職工按照自愿組合、自籌資金及企業(yè)積累所形成,這些資產依法應當屬于鑄管廠所有……該企業(yè)的財產只能用于該企業(yè)范圍內的職工集體,而不是作為全鎮(zhèn)人民的財產進行支配,它是集體所有而不是全民所有的財產。
此外,法院合議庭經聽證查明,2008年1月23日,拆遷補償費已支付給濉溪鎮(zhèn)政府。2008年5月7日,濉溪鎮(zhèn)黨政聯席會議中卻稱,關于拆遷補償費用安排問題,“鑒于目前城投公司拆遷補償沒有到位,待補償資金到位后,再予以協商解決。”
2010年10月6日,合議庭最終給出的意見是:“鑄管廠的拆遷補償費屬該廠全體職工所有;目前房產及附屬物產權已明確歸企業(yè)所有,該部分補償款可用于職工生活、社會保障性開支;土地補償款應在土地權屬確定后,依照權屬規(guī)定補償款的歸屬。”
拆遷補償款要上繳財政?
不過,法院合議庭作出結論距今已有19個月了,鑄管廠的原有職工依然未能從鎮(zhèn)政府拿到任何拆遷補償費用。其間,他們雖繼續(xù)向上反映問題,但至今,鑄管廠的76名職工依然看不到解決問題的希望。
這批如今年紀在60歲至80歲之間的老職工,不少人只能靠做小生意為生。當初以為年輕時奮斗攢下的這分“家產”,可以給晚年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
胡金峰曾感嘆過此事調解的難處。他表示,類似鑄管廠這類歷史復雜企業(yè)的資產,整個淮北市大概有17億元,涉及面太廣,鎮(zhèn)政府把鑄管廠返還給職工,其他企業(yè)接著找過來怎么辦?職工不服就去告,法院判多少,鎮(zhèn)政府賠多少。
濉溪鎮(zhèn)黨委書記吳杰則告訴記者,“鑄管廠(的事情)已經處理完了”,“(拆遷補償的)50多萬元是國有資產,集體資產。這個不能動,要上繳財政的。”
濉溪鎮(zhèn)現任鎮(zhèn)長周圣民也對記者表示:“事情解決掉了。”他告訴記者:“(拆遷補償款的處理)不存在問題,經過研究,六萬多元他們領走了,已經解決了,他們不再提了,五十多萬元也不再提了。原來有爭議的土地(鑄管廠用地記者注)是國土用地,跟他們沒有關系,不是集體用地。”
一位法律界人士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國有財產與集體財產是不同的兩個概念,不可能既是國有資產又是集體資產,屬于政府所有的只能是國有資產。我國憲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國家保護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