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李清案”的困局在于,這一整個過程是由多個行為人參與完成的。事實上,周金柱作為鏈條上的一環(huán),罪名與李清并不相同,他最后被認定為“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也正是因為罪名不一,南新丹認為,李清舉報周金柱存在立功行為,應當被認定。
法庭最終采納了公訴人的意見,沒有認定李清存在立功行為。
2151萬元,這是郴州商販李清在銷售假冒“鄂爾多斯”羊毛衫一案中被一審裁定的罰金數(shù)額。
和這一天文數(shù)字形成巨大反差的是,李清供述,他在銷售假冒“鄂爾多斯”羊毛衫中,僅獲利1萬元左右。(中新網(wǎ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