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經被媒體炒得火紅的“湖南一農民賣假名牌羊毛衫獲利1萬元被罰2151萬元”一案有了最新進展。前日下午,李清的妻子李紅英給記者來電,她剛從李清的辯護律師王福奎那里得到消息,內蒙古高級法院已經撤銷鄂爾多斯中級法院的判決,理由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并發(fā)回重審。
去年的12月15日,湖南省桂陽縣農民李清在湖南郴州被內蒙古鄂爾多斯警方帶走,因為他開的服裝店里專賣假冒的羊毛衫。李清后被鄂爾多斯中級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2151萬元。賣假貨,得利一萬,判罰千萬。此事在網上曝光后,“天價”罰金引發(fā)爭議。
記者查閱了相關案卷,發(fā)現搜查假冒羊毛衫的時間是2010年12月15日17點20分開始,2010年12月16日7點30分結束。但訊問筆錄又是在鄂爾多斯市東勝看守所,訊問的時間是2010年12月16日10點20分開始,11點16分結束。也就是說搜查筆錄、扣押物品清單及訊問筆錄偵查機關涉嫌造假。從邏輯上推算,郴州市到湖南省長沙市300公里,長沙市到呼和浩特市乘飛機還需要2小時10分鐘,呼和浩特市到鄂爾多斯市汽車最快也要3個小時,按照這個時間的推算,偵查人員和李清就是在郴州乘專機往鄂爾多斯飛都是不能完成的。
內蒙古高級法院認為,一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鄂中法刑知初字第3號刑事判決,并發(fā)回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
為此,記者致電李清的辯護律師王???,王表示再不接受任何記者采訪,“因為正在為李清辦理再次取保的手續(xù),相信鄂爾多斯法院這次會認真對待此案。”
另據記者了解,廣東省中山大學傳播與設計學院還將此次的“天價罰單”一案納入“記者沙龍”系列講座之中,第二期將分析“天價罰單”與媒體關注率之高并做重要討論、研究。
依據吊牌價格算出“天價罰金” 去年12月15日下午2時許,李清去上洗手間,留下李紅英獨自看店,3個陌生人走進店里。“我當時以為來顧客了。”李紅英回憶,3人中兩人是便衣,另有1名女警是郴州本地人。
這是鄂爾多斯市公安局經偵隊在郴州警方配合下開展的一次專項行動,當天,包括李清夫婦,一共有4個商鋪的經營者被帶回當地派出所“協(xié)助調查”。
后來,李清夫婦被帶到鄂爾多斯東勝區(qū)羈押,一段時間后,在店中“只是做做飯”的李紅英被取保候審。李清一直待到了一審“天價罰金”誕生,且身負5年刑期。
在案情被報道后,“跨省追捕”這一頗有意味的4個字吸引了網友廣泛關注:鄂爾多斯警方有管轄權嗎?
“根據現行刑訴法,以及相關部門的一系列解釋,鄂爾多斯警方的做法是說得過去的。”李清的辯護律師之一、湖南善道律師事務所南新丹律師說。
罪名與是否立功 認定存在爭議
在這整個鏈條中,最容易讓人產生混淆的,就是李清的行為應以何種罪名定性。
李清一審被判犯有“假冒注冊商標罪”。辯護律師南新丹認為,這是“案件定性錯誤”,李清應當被定為“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簡單來說,“假冒注冊商標罪”是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則是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
以“李清案”來講,當假的商標標識被縫制在“白坯衫”上時,“假冒注冊商標罪”就發(fā)生了,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則發(fā)生在銷售這些假貨時。當這兩種行為由同一行為人完成時,則應定性為前罪,因為兩者之間密切相關,后一行為是前一行為的必然結果。